1、項目齊全,與實際買賣相符,且筆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2、開票人和復核人不要為同一人;
3、章印明晰,不要蓋在金額的數字上,不便于辨認;
4、清單是發票附件,在確認開具清單后,發票版面上的貨品或效勞稱號則顯現為“詳見銷貨清單”,金額和稅額則與清單的匯總數共同,且不超越該版別發票的最大金額限額;
5、打印清單需求用“增值稅應稅貨品或勞務銷貨清單”專用紙,一式三聯,其中第一聯自用,第二聯和第三聯需求加蓋財政專用章或許發票專用章并伴隨發票一起寄送給客戶;
6、一份清單專用紙最多能夠打印25行商品信息,超越25行則需用到多份清單專用紙來打印;
7、清單上會顯現購貨方、銷貨方稱號,發票版別代碼和發票號碼,與發票版面上相對應;
8、打印清單時需正確放置正反面,如果放錯,則二、三聯無復寫作用;
9、清單打印如果發作錯誤,可從頭打印,不影響發票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