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否具有配備專職管帳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管帳業務的需要自主決議。濟南代理記賬公司
一般而言,單位規劃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議單位是否配備專職管帳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劃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置管帳機構并配備專職的管帳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管帳監督,以保證管帳工作的效率和管帳信息的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委托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我國并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能夠根據注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及資產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而且沒有免除建賬義務的個體工商戶。這能夠在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6月19日頒布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依據。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置專職管帳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議,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